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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教师资格证办理指南

来源:宜昌教育信息网 2008-10-29 10:33:03

一、办理单位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办理高中教师、中职学校教师和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办公地点:教育局办公楼1012、1013室(市体育场路),联系咨询电话:6442213。

各县(市、区)教育局办理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家住县(市、区)需要办理高中教师资格、中职学校教师和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可向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二、办理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是法定条件,教师资格条件包括公民身份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条件。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为不合格学历;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取得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和中职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报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办公地点:宜昌教育学院行政办公楼303室,联系咨询电话:6053162。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应当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证。全省每年一般在三月和九月分别组织一次考试。考试报名在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报名时间、选修教材等有关事宜向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咨询,办公地点:市教育局办公楼二楼203室(市体育场路),联系电话:6441534。

三、办理时间

按照省的规定,教师资格认定一般每年两次,过期不再受理。具体时间为每年四月份的第一、二周,十月份的第二、三周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查验后退还本人,下同);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须提供办理相应教师资格证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证;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鉴定表》(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盖章,非在职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盖章);

(6)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初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体检。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者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4、考查。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申请者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查。考查的方式主要是面试、试讲等。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知时间、地点、负责单位及有关事项。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参加考查的须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缴纳专业技能考试费每人100元。

5、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条件及材料进行认定,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如果得到认定,申请人就可以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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